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11879
【关键词】语言,制序(生活形式),制度,语言官能,人遵从规则的悖论
“一种语言,乃是一种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但是,在许多方面,它与政治、法律以及其它制序有区别。”
——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
“哲学的一整片云,凝结成了语法的一滴雨。”
—— 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在当代哲学和多门社会科学中较普遍地发生了一个“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这一语言转向首先发生在哲学中,继而国际学术和思想各界对语言的关注从哲学广泛地推进到伦理学、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和文艺理论等其它社会科学中。如果说当代哲学和多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思想发展和理论探索构成了一首宏大的交响曲的话,那么,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当代学术各界对语言问题的探究和解释就构成了这一交响曲的主旋律。与当代哲学和其它多门社会科学探讨中以语言反思为主旋律的宏大交响曲不相谐和的是,除鲁宾斯坦(Ariel Rubinstein, 2000)这位博弈论经济学大师外,似乎至今好像还很少有经济学家注意反思经济分析中的语言问题。然而,如果说以只注重数学分析工具的运用和计量模型的建构为研究精神导向的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到目前还没意识到经济学的理论话语(discourse)也有个语言问题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以号称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现象和制序(institutions)解释为其研究纲领的新制度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i] 到目前还没人注意研究语言在人类社会的种种制序的生发、型构、驻存和变迁中的作用,就有点令人不可思议了。因为,只要我们稍加思考,就会发现,不仅经济学的理论话语和对经济学中一些概念的长期争论常常与学界同仁在学术研究中如何理解约定俗成和经由承袭而来的语言、语言习惯(usage)和言词(wording)的用法有关,而且人类社会的种种社会制序必定与语言有关:它们在人们的语言和言语交流中生成,以语言的形式存在,因而语言本身可能就是制序的载体,或者说制序存在于人们的言语活动之中并以语言的“外壳”来实现其存在。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旨在从思辨哲学的理论层面上辨析和梳理一下语言(language)与制序(institution)的之间的关系。在第一节中,我们将回顾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和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以及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John Searle)对语言与制序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述;第二节将讨论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并从中解读出维特根斯坦本人在其后期哲学时期对“语言”和“制序”的关系的理解;在第三节中,我们将从当代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的对“(人的)先天语言官能”理论解说中考察他与维特根斯坦、康德以及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dt)在哲学精神上的一致性,并从中反思种种人类制序的共同基础;第四节将讨论乔姆斯基、克里普克(Saul Kripke)和塞尔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人)遵从规则的悖论”的商榷,以期从最深的认识层面上反思语言与制序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涵衍的内在关系;最后,我们将讨论口头语言和文字语言在人类社会的种种制序上的投射。
一、索绪尔、维特根斯坦与塞尔:语言是一种元制序
在讨论语言与制序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意识到,照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看来,语言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制序,且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序,它是所有一切人类制序的载体,反过来说,所有人类的制序现象都可被归结为某种语言现象,[ii] 或至少与语言有某种关系因而具有语言性(这里借用哲学家伽达默尔的一个概念“Sprachlichkeit”,[iii] 参Gadmer, 1960:393,参中译本:497)。譬如,从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一书中,我们知道,在索绪尔之前,就有一位叫Whitney的美国语言学家曾把语言视作为一种社会制序。瑞士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在评论Whitney把语言(langue)视作为一种是和其他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一样的一种社会制序时指出:“语言不是在任何一点上都与其它社会制序一样的社会制序”(参Saussure, 1959: 10; 1983: 10; 1949,中译本:31;1993,中译本:9-10)。应该注意到,当索绪尔说“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序”时,实际上并不是指语言是一套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尽管语言内部有规则体系)即制度,而是指一套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惯例”,用英文说,“A language is a formed conventional system by which everything is regulated。”由此看来,如果这里把索绪尔的这段话里的“social institution”按照我国著名语言学家高名凯先生的译法把它翻译为“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度”,就显得十分乖张。因为,语言本身决非是指一套人们制订出来的“rules and regulations”即“(规章)制度”,更不是那种带有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社会制度”(即英文中的“regime”含义的“制度”,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制度、奴隶制度)中的“制度”。正如我们下面将要讨论到的那样,尽管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度规则”都要由语言来界定,来建构,来承担,来“编织”,但语言本身并不是一种“制度”,因而在这里把索绪尔这里所使用的“social institution”翻译为“社会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从索绪尔在其普通语言学体系中实际使用这个词的含义来看,他也不是说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度”或某种“制度规则”,而是指语言本身是经由约定俗成的路径而形成的某种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Émile Durkheim)所言的那种“自成一类的存在”(sui generis)之类的东西。譬如,在《普通语用学教程》的另一些地方,索绪尔就曾说:“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convention),人们同意使用什么符号,这符号的性质是无关紧要的”(同上)。这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当索绪尔说“语言是一种social institution”时,他实际上是指语言是一种惯例体系(conventional system),一种约定俗成的“自成一类的存在”。
接受Whitney把语言视作为一种社会制序这一观点,并进而把这种社会制序视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那种涂尔干所言的那种“自成一类的存在”之后,索绪尔(Saussure, 1983:15)进一步指出:“正如刚才我们已经说明那样,一种语言,乃是一种社会制序。但是,在许多方面,它与政治、法律以及其它制序有区别。当我们开始考虑另一类事实,它的特殊本质就昭现出来了。”为什么作为一种社会制序的语言与其它社会制序有很大不同?照索绪尔看来,这主要是因为语言是仅仅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并因之可将其比之于书写、聋哑人的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以及军事信号等等。但是,从索绪尔的论述中,我们则可以看到除了提出语言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符号体系外,他并没有进一步指出语言与其它社会制序的不同之处在那里。索绪尔只是在后面的论述中指出,不应该只把语言看作是一种分类命名集(nomenclature),而应把作为一种符号的语言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与其它种种有着社会制序共同的特征,并经由人们的自主决策而建立起来的特征(Saussure, 1983,Harris 英译本:15-16;中译本:37-39)。这里好像索绪尔本人好像并没有进一步努力去理清语言、文化和制序之间的关系,索绪尔只是在强调指出,语言作为一种社会制序,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是过去历史的结果。
在认定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序之后,索绪尔又对语言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序与其他社会制序进行了比较,指出语言制序与其它社会制序相比较而言在创新上有一种集体惰性(collective inertia):“语言无论任何时候都是每个人的事情;它流行于大众之中,为大众所运用,所有的人整天都使用着它。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法把它于其它制序比较。法典的条款、宗教的仪式以及航海的信号等等,在一定的时间内,每次只跟一定数目的人打交道;相反,语言却是每个人每时都在里面参与其事的,因此它不停地受大伙儿的影响。这一首要事实已足以说明要对它进行革命是不可能的。在一切社会制序中,语言是最不适宜创制的。它同社会大众结成一体,而后者在本质上是惰性的,看来首先是一种保守力量”(参Saussure, 1959: 70; 1983: 70; 1949,中译本:111)。[iv]
在以上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点:一、以语言为载体的制度、惯例、礼仪等等社会制序要比语言制序本身适用的范围要小。语言作为一种社会制序是每个能说话的人、每个要说话的人都要遵从的,而法律、惯例、制度、礼仪只是与之相关的人才遵从。因此语言的作为一种社会制序的应用范围、适用范围要宽广得多,普遍得多。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人要先遵从语法规则,才能遵从其它制度性规则。因为制度性规则必须由符合语法的语言建构出来。第二,与其它社会制序——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规则和规章制度来——相比,语言更有着一种索绪尔所说的那种“集体惰性。” [v]
当然,这里我们必须也要意识到,不仅语言制序本身有着索绪尔所见的“惰性”,其它任何社会制序一旦形成或一旦建立起来,都有自我维系和自我保持的功能,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有一定的“惰性”。并且,其它种种社会制序的惰性与语言本身的特性有关,或者说与语言本身的惰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反过来看,语言的承传性、连续性,以及演化变迁中的惰性实际上也反映出了或者说从某种程度上说决定了由语言建构和编织出来的社会制序的承传性、连续性和变迁的惰性。由于其它社会制序要由语言本身来建构,来“编织”、来界定、来组成,语言本身的惰性就自然引致其它制序变迁的惰性和自我维系性,这正是人类社会的一般制序变迁的巨大张力的一个主要语言根源。[vi]另外,除了一些小说诗歌散文和文学作品外(甚至在描述人的活动有关的文学作品的意义之中)都用语言形式映照着人世间的许多制序存在。在法律、法规文本和文件中,在社会组织内部的以书写文字形式集成和写下的规章条例中,以及在一些标志牌中和交通路标中,都用文字语言形式均保存、储存和内含并昭显着制度规则,从而可以说制序中的制度规则就存在于这些文本之中,并与阅读过这些文本或听说过这些文本内容的人的脑子里用语言形式“编织”的规则知识联结在一起。由此来看,制序内部的制度规则就其存在本质来看是一种语言知识,这当然是指向指导和规约人们生活游戏中的现实行为的语言知识和语言界说。正如索绪尔(Saussure, 1949,中译本:115;1959:77;1983:77)所见:“同表面相反,语言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社会事实而存在,因为它是一种符号现象。它的社会性质就是它的内在特性之一。”由此来看,制序不仅是一种社会存在形式,一种可见社会现象中的抽象存在,而约束和支撑着社会建制和人们行为中的常规性的制度性规则也与处在这种制序中使用着语言并通过语言与有着关于制序的语言知识的人的心灵密切相连,因而部分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成为一种语言中的存在。从这一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又会得出语言这种特殊和一般制序就构成了其它社会制序的家,或反过来如伽达默尔所见,被人“所理解的制序就必定是语言”,再用海德格尔的语言风格来说,其它社会制序必定在语言制序中“绽出”。
在理解索绪尔语言是一种特殊社会制序这一点时,应该进一步注意到索绪尔亦从语言在法律文本中的作用的这一视角思考过语言的作用及其特性。譬如,索绪尔(Saussure, 1949,中译本:107;1959:71;1983:71)曾说:“因此,不能简单的把语言认作为一种契约;正因为是如此,语言符号是一种特别有意思的研究对象;因为,如果我们想要证明为一个集体所接受的法律是人们所必须服从的东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